法院認定死者與南海燃氣公司均有過錯,燃氣公司負三成責任
  羊城晚報訊記者黃曉晴報道:小區18樓住戶屋內突發燃氣爆燃,女戶主被燒傷且從陽臺墜落身亡。死者女兒認為燃氣公司有過錯,遂將其告上法庭索賠75萬元。羊城晚報記者6日獲悉,佛山中院近日認定死者與燃氣公司均有過錯,死者應負主要責任,燃氣公司負三成責任,終審判決燃氣公司賠償死者女兒17萬餘元。
  事因:燃氣泄漏爆燃
  2011年9月22日上午,佛山南海桂城一小區18樓住戶屋內發生燃氣爆燃,當時42歲的女戶主高某從陽臺上墜落,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南海區公安消防大隊勘驗認定,該事故屬於可燃氣體爆燃引起的火災事故。而2013年4月22日,南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南海環運城管局)作出了一份“燃氣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起燃氣事故為一起民用燃氣意外事故。
  上述報告詳細地分析了事故的原因,認為是廚房內天然氣泄露。“在爆燃前,已泄漏天然氣約160立方米,而該屋內所有門窗緊閉,現場形成密閉空間,通風不暢,廚房內泄漏的天然氣在房屋密閉的空間內積聚擴散,達到爆炸極限時,遇明火或火花引起天然氣爆燃。”報告寫到。
  因認為燃氣公司應該承擔事故責任,死者高某的女兒小孫將南海燃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南海燃氣公司賠償包括死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合計75萬元。南海法院一審認定事故中,高某與燃氣公司均有過錯,高某應自負70%責任,南海燃氣公司則承擔30%責任,判決燃氣公司賠償死者家屬損失17萬餘元。
  焦點:墜亡誰該擔責
  對於一審判決,死者家屬與南海燃氣均不服,於是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死者家屬認為,南海燃氣公司向高某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等規定,橡膠軟管不得穿過牆、頂棚、地面、窗和門;南海燃氣公司提供給用戶的《用戶手冊》也載明“膠管不能穿牆越室”,但是,南海燃氣公司無視上述禁止性規定,為案涉房屋通氣作業時,使用膠管從外牆穿牆接入廚房的竈具,而且在此後七年多時間內,南海燃氣公司雖多次派人作安全檢查,但從未整改。
  在死者家屬看來,南海燃氣公司作為管道燃氣經營者,即未按照規定檢查排除隱患,也未盡到法定的安全用氣告知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此,南海燃氣公司相關負責人則反駁稱,從技術標準的法律法規和燃氣技術規範來看,“膠管不得穿牆”不屬於強制性標準條文,屬於推薦性標準,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況且,燃氣膠管穿牆時已經安裝在套管中,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
  南海燃氣公司還認為,南海環運城管局作出的《事故調查報告》中,從未認定膠管已經老化,也未認定膠管穿牆屬於安全隱患。同時,公司在對該房屋進行用氣安全檢查時,膠管不存在老化、破損等安全隱患,並已提醒了用戶及時更換膠管,且從本案來看,燃氣爆燃的原因不排除竈具損壞、膠管脫落、鼠咬漏氣等因素,也應當由用氣人承擔全部後果。
  終審:雙方都有過錯
  佛山中院二審認為,根據南海環運城管局所作事故調查報告,本次燃氣事故的泄漏點在廚房內已燒毀的橡膠軟管到燃氣竈連接口之間。南海燃氣公司在將膠管穿牆列入常見隱患的情況下,在此後每年對用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的過程中,未能及時提醒告知住戶該隱患,並對膠管穿牆進行安全整改,也未提醒該住戶對老化膠管及時進行更換,南海燃氣公司對此存在過錯。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高某負有及時檢查和更換涉案房屋內連接燃氣竈的橡膠軟管及按安全指引用氣的義務,但高某在橡膠軟管使用時間達到7年的情況下仍未更換,導致存在天然氣泄漏的隱患。同時,高某在使用天然氣後也沒有關閉燃氣竈前閥,容易導致燃氣泄漏。在天然氣泄漏後,高某未能及時採取安全處理措施,導致事故發生。因此,該院認定,高某具有明顯的過錯。
  “從事故的發生原因來看,高某安全意識淡薄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南海燃氣公司未盡合理提醒義務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最終,佛山中院終審駁回了原、被告雙方上訴,維持原判。編輯:  (原標題:天然氣爆燃致人燒傷墜亡 燃氣公司賠償1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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