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5月21日下午,省高院對張菊花訴工行揚中支行儲蓄存款合同長達6年的糾紛案終審宣判,駁回上訴人張菊花的上訴理由,維持一審判決。
  2008年6月2日,張菊花將900萬元存款存入鎮江揚中市工商銀行,後被攬儲人、當時的銀行營業部主任何衛華私自轉走。工商銀行以何衛華的行為是個人詐騙客戶資金,拒絕向張菊花償付存款,張菊花遂提起訴訟。鎮江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菊花與揚中工行之間的存款關係成立,同時認定張菊花與何衛華存在借款關係,銀行無過錯。張菊花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審理認為,從查明的事實看,張菊花在開立賬戶後,自己將銀行卡、U盾及密碼都交付和告知了何衛華。這個行為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都能意識到,當時在台州華融擔保公司工作的張菊花,對此更應有明確的認知。開戶說明書上也明確記載了“客戶應妥善保管牡丹靈通卡及存摺,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代客戶保管,密碼請牢記,切勿泄露;客戶若同時申請開通電子銀行業務,應妥善保管U盾或電子銀行口令卡,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代客戶保管。”因此,揚中工行不應對張菊花承擔付款責任。此外,張菊花陳述在其存入900萬元之後的半年時間,她還從何衛華、鄭雲素等處獲取137萬元的高額利息,以及張菊花接受保管單、承諾函並要求何衛華本人重新簽名、捺手印等事實也證明,張菊花和何衛華之間進行的顯然不在銀行的正常業務範疇。(沈國儀)
  (原標題:六年糾紛儲戶終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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