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論衡之公民問政期待“稅收法定”
  梳理現有諸稅
  □朱昌俊
  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昨日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事項作進一步細化,根據稅收法定原則,將稅收一項單列出來,明確稅種、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稅收法定原則在近年來第一次受到普遍關註,源自2013年的全國兩會中,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聯名31位人大代表提出征稅權應收歸全國人大。這一提案的重要背景是當前我國的稅收立法現狀:現行的18種稅中,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3種稅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開徵的,剩餘的15種稅則全部由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開徵。
  此一格局與稅收法定原則略有出入。在一個法治國家,稅的征收理應慎重非常,至少應該體現在:具備法律依據,立法徵詢並能代表普遍民意。
  雖然立法法中已經明確,“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且“制定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特權”。然而,該法也同時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將一些稅收立法權授權給國務院。這正是當下不少稅收依據國務院“規定”與“暫行條例”予以征收的重要原因。
  必須承認,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程度有待提升,這是有歷史原因的。正如今年全國兩會的記者會上,財政部長樓繼偉在回答媒體關於“18種稅僅3種立法”的問題時說,這種方式有它的弊端,也有它的好處。好處是可以比較快地建立起稅制,弊端是帶來一些稅收的隨意性。這體現於當前的一些稅收開徵,在徵稅項目與稅率上有時會引發民眾疑慮——最新的例子: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在最近兩個星期連續上調,引發廣泛議論。
  更為重要的是,確立嚴格的稅收法定原則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題中之義。稅收對應的是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個人的社會關係,如果政府本身可以輕易徵稅,不但稅收的正當性容易受到質疑,也極易形成治理依賴,既不利於政府向服務者的轉型和治理的現代化,也將模糊政府與個人和市場的邊界。
  當然,立法法擬進一步明晰“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將徵稅權收歸人大,仍只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基礎性一步。稅收包括稅種、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等諸多內涵,因此,在立法的過程中,確保民意有效地參與到稅收每個要素的立法討論中來,以確立“科學徵稅、合理納稅”的稅收體制才是稅收法定的根本目標。
  此次對於立法法的修訂,是否只是側重於強調對新稅種的立法,還是對於全部已開徵稅收進行統一性的梳理,予以立法上的再次確認,仍待觀察。不過就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而言,利用立法法的修訂契機,對於已有稅收進行全盤的立法清理與確認,仍是值得期待的改革行動。
  如果說簡政放權主要針對事權的下放,那麼,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則更意味著一種更深刻而直接的利益與財權的調整,其中的阻力與博弈過程不難想見。基於稅收法定原則對於法治政府構建的重要性與象徵意義,加快這一進程,必須奮力前進。
  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原標題:期待“稅收法定”梳理現有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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